时间: 2025-11-24 07:33:27 | 作者: 乐鱼电竞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投资者说明会
董事兼总裁穆彦魁先生; 副总裁邵斌先生; 董事兼首席财务官陆玟妤女士; 独立董事韩一军先生; 董事会秘书洪美玲女士; 证券事务代表田元智先生; 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先生
一、案件相关说明 1.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先生进行案件说明 我作为广州益海董事长,就广州益海一审被安徽淮北中级法院认 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一案,详细说明如下: 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事物的规模涉及食用 油脂及其制品加工、销售及仓储、中转服务。公司荣获社会各界的广 泛认可,斩获多项荣誉,包括“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广东省最具社 会责任感企业”、“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等,累计缴纳税款约42.1 亿元。 本案的本质是,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 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包括法定代表 人即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及员工,与安徽华文内 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 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 给广州益海。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不仅知情,而且直接参与、 配合,故本案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的情形。我司才 是被蒙骗一方,我司明显是被冤枉的。
公司主要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根本错误。 (1)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造成的,广州益海 才是被蒙蔽的一方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本案是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 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所谓的“被害人”安徽华文高 管(包括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及员 工,与安徽华文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安徽 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 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不仅知 情,而且直接参与、配合,故本案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 被骗的情形。 (2)广州益海对涉案“诈骗行为”既不知情,更未参与,没有帮 助的故意和行为。 事实上,广州益海始终审慎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照《中转协议 书》约定查验了由安徽华文按合同约定方式给出的出库或货权转让文 件,并每次均电话与安徽华文的授权人员进行了确认,事后还以邮寄 库存确认函、催款函等方式告知安徽华文真实的库存情况。故广州益 海没有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的共犯。 (3)广州益海未因案涉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 无论是与国家粮油信息中心还是 Wind数据库棕榈油同期市场报价对 比,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均为合理的市场行情报价,甚 至高于市场行情报价。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显示,云南惠嘉的货物在 销售给广州益海的同时,也销售给别的企业,而销售给广州益海的价 格并不低于销售给别的企业的价格。因此广州益海并未因所谓“共犯” 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 一审判决据以认定广州益海低价购买涉案棕榈油的《审计报告》 不中立、不专业、不合法:审计人员在办案单位授意下审计,不履行 审查义务;审计人员组成违法,签字人员未参与审计,审计人员不具 备法定资质;审计结论前后矛盾,以“期货价格”衡量“现货价格”, 人为选取不利于广州益海的极端数据。 (4)一审判决违背基本的商业常识 ①对进口贸易的商业常识缺乏基本认识,将合法合规的在途货物 买卖与进口报关流程,错误认定为帮助诈骗行为。 ②作为贸易商,安徽华文进口棕榈油后数十年不销售,违背贸易 常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要求。 ③棕榈油保质期较短,不可能长期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并且存 储十多年,光仓储费就需要人民币几十亿。 ④广州益海的罐容约为16万吨,除去自用外,可以对外中转使用 的不足10万吨。安徽华文宣称有100多万吨棕榈油长期存储于广州益 海,背离基本业务常识。 (5)本案开庭后,来自国内多所知名高校的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 于2024年3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 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反法律。 (1)本案侦查阶段,合肥市公安局有意向广州益海隐瞒立案信息; 审核检查起诉阶段,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告知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甚 至在其后以“忘记了”为由进行答复。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州益海 的诉讼权利。 (2)合肥市公安局和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未送达《审计报告》, 剥夺了广州益海的诉讼权利。 (3)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有条件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将广州益 海、柳德刚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分案审理,且无故不同意其他被告人出 庭接受法庭调查,剥夺了广州益海及其辩护人发问、质证等诉讼权利, 阻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 3、一审判决违背基本刑事证据规则,采信证据根本错误。 一审判决对在案证据、辩方证据中,大量足以证实广州益海无罪 的证据,无故均未采信;对包括《审计报告》在内的明显不真实,甚 至不合法的证据,坚持作为定罪依据予以采信;对于本案定罪量刑的 关键事实,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仅以毫无依据的推定代替 证据,予以认定。 益海嘉里集团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新加坡丰益国际有限公司, 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投资中国的爱国华侨公司集团之一,目前集团在华 投资额约1,000亿,深耕中国市场三十多年,在中国的业务取得很好 的发展,我们没理由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损害公司的业务 运营。 综上,一审判决根本错误,我司坚持认为本案二审依法应当改判, 广州益海将积极进行上诉,穷尽法律所赋予的全部途径和手段以澄清 真相,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益。 2.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先生对本案的态度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先生在知道淮北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后,非常 震惊。他表示,作为爱国华侨郭氏家族的一员,郭氏家族几十年来一 直心系祖国,仅益海嘉里金龙鱼在中国累计投资已近1,000亿元,加 上郭氏家族的香格里拉及嘉里建设的相关投资,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 额已经超2,500亿元。我们绝不可能为如此一点点小的利益,去帮助 诈骗国有企业,损害国家利益,破坏郭氏家族几十年来在祖国建立的 良好声誉。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先生同时也表示:“如果我真的做了这样的事 情,不用中国的执法机关来处罚我们,我相信我的叔叔郭鹤年先生也 会把我逐出郭氏家族。” 二、主要问题 1.金龙鱼怎么证明自己没有参与? 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 造成的,广州益海才是被蒙蔽的一方,广州益海并未参与,详细如下: ①安徽华文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财务总监等收取云南惠嘉负责人张 利华的巨额行贿后,违规将“先款后货”审批为“先货后款”,并在安
徽华文已经有大量欠款的情况下,仍违规为云南惠嘉大量代开信用证, 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不断扩大。 ②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的一系列行为均是“被害人”安徽华 文人员与云南惠嘉人员共同实施的:假章是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人向 云南惠嘉人员提供了印章模板,并告知云南惠嘉人员到哪里去刻制, 还告知云南惠嘉人员模仿其签字时需要一笔一划。在云南惠嘉人员伪 造货权转让通知书后,是以 QQ的方式先发送给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 人,再由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人发送给广州益海,广州益海实际是从 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人处取得了安徽华文参与伪造并传递的虚假货权 转让通知书。 ③安徽华文高层已经收到广州益海邮寄的真实的《库存确认函》, 明确知晓货物的出库及库存情况,但收到后为掩盖货物出库事实予以 销毁,转而再安排云南惠嘉伪造棕榈油尚未出库的虚假库存单 30多 份,来欺骗上级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长达十几年。 ④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报告,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安徽 华文用假的合同专用章、公章、仓储专用章与广州益海签署《中转协 议书》并预留的了假的出库印鉴,广州益海取得的货权单据与预留的 假印鉴是一致的。 ⑤早在2014年,在云南惠嘉明确告知安徽华文包括法定代表人在 内的高管已经无法偿还欠款后,安徽华文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财务总 监还协商以虚假投保、虚假交易获取外汇等方式试图填补窟窿。 ⑥广州益海不可能知道安徽华文的高管及合同授权人员会从事上 述造假行为,因此本案中,安徽华文完全知晓并参与了虚假货权出库 事宜,是自己在欺骗自己,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的 情形。 另外广州益海的油罐总容量仅为16万吨,不可能容纳100多万吨 的棕榈油,广州益海没理由免费为安徽华文存储棕榈油十几年。即 便是整个广东省的罐容,也很难容纳下安徽华文所述的100万吨棕榈 油。并且棕榈油的质保期很短,行业上从没有哪个企业可以存储棕榈 油十几年而不销售。 2.有媒体称贵公司认为“ 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 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请问 是否属实,依据是什么? 答:是的,属实。该业务发生于2008年到2014年,相关中转业务于 2014年7月全部结束,货物出库完毕。自2014年12月之后直至2021 年5月,安徽华文再未找过广州益海要求出库货物。直至2021年,时 隔近10年后,安徽华文突然持加盖广州益海假章的库存单报案声称有 107万吨棕榈油未出库。同时庭审查明,从2015年至2021年期间, 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共同伪造了大量的虚假库存确认单。 3.法条如何解释,不能突破常识。公司的广州益海只是提供仓储代发, 发生此案常识上不应该由公司的广州益海去承担赔偿。哪怕柳德刚受 贿,也只是柳德刚本人承担。假设某法庭人员发生受贿,也只是对该
法院人员进行依法严惩,也不应该由人民法院去承担。简简单单的事 情,公司的广州益海为什么会被判成这样。请公司明白解释其中是否 另有隐情? 答:您好!本案的本质是,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 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包括法 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及员工,与安徽 华文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安徽华文掩盖损 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 法转嫁给广州益海。谢谢! 4.安徽华文损失数额巨大,根据此前公告,安徽华文代理进口的是云 南惠嘉的棕榈油,储存于广州益海的仓库,那么云南惠嘉的张利华是 如何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益海嘉里库存数量变化后,是如何通知 安徽华文的?正常的提货流程是什么?这一方面双方合同是如何约定 的? 答:您好!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云南惠嘉负责 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的法定代表人王民、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王小虎等人,使得王民违规将“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广州 益海对此完全不知情。广州益海每次进行货权转让时先按照合同约定 流程以QQ、邮件等方式取得安徽华文发出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并每次 均由合同授权人电话与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人进行了确认,随后取得 上述货权转让通知书的原件。除此之外,广州益海还定期将库存确认 单邮寄给安徽华文,告知其棕榈油的出库情况以及库存情况,安徽华 文合同授权人确认已经收到了这些真实的库存确认单,收到后部分拿 给了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部分交给了云南惠嘉,由云南惠嘉加盖上 安徽华文的假章后邮寄给广州益海。广州益海还会向安徽华文邮寄催 款函,要求支付中转费用,该函件中也告知了安徽华文当期的库存情 况,即安徽华文有多种渠道知晓货物的库存真实情况。根据庭审查明 的情况,为应对审计,安徽华文安排云南惠嘉制作了大量虚假的库存 确认单。谢谢! 5.案件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有哪些证据证明存在程序违法? 答:本案程序违法问题主要如下: (1)本案侦查阶段,合肥市公安局有意向广州益海隐瞒立案信息;审 查起诉阶段,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告知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甚至 在其后以“忘记了”为由进行答复。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州益海的 诉讼权利。 (2)合肥市公安局和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未送达《审计报告》,剥 夺了广州益海的诉讼权利。 (3)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有条件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将广州益海、 柳德刚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分案审理,且无故不同意其他被告人出庭接 受法庭调查,剥夺了广州益海及其辩护人发问、质证等诉讼权利,阻 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
6.请问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具体受贿金额,他在这起事件中具体 为对方提供了哪些“帮助”? 答:对于柳德刚合同诈骗罪的判决,公司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柳德刚 有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的行为,本案涉及的广州益海中转业务, 有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广州益海的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都是严格按 照流程执行的。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判决,请以柳德刚个人的律师意见 为准,公司认为,判决书所认定的“柳德刚个人收取财物的行为”是 其个人行为,不是广州益海单位的行为,也是公司严厉禁止的。 7.18.81亿元损失确认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判决为何把仓储方列为共 犯?当时庭审一天一夜,涉及到期现货价格认定、货权转让双方质证、 审计报告认定依据等,如此长的庭审时间,法院最终选取采纳的内容 有哪些? 答: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承担18.81亿元损失赔偿没有依据, 将仓储中转方作为共犯也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判决未采纳广州 益海提交的证据是错误的。 8.2008年到 2014年,安徽华文所代理棕榈油共有多少吨储存在广东 益海仓库?涉案金额如此巨大,广东益海仓库的库容又有多少?棕榈 油的保质期有多久,为何安徽华文多年未提货,却不关心库存情况? 期间安徽华文经过多年审计,为何没有发现这一问题? 答:您的问题也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2008年到 2014年,安徽华 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货物存储于广州益海的累计约为90万吨。安徽 华文早已经与云南惠嘉以虚假的单据出库完毕,这些虚假的出库单据 并非云南惠嘉单方伪造的,而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一起伪造的。安 徽华文为了掩盖货物已经出库的事实,并为了应付审计机构,安徽华 文安排云南惠嘉伪造棕榈油尚未出库的虚假库存单30多份,欺骗上级 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长达十几年。棕榈油不可能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 广州益海的罐容约为16万吨,并且广州益海还有自己使用的需求,可 对外提供使用的罐容不足10万吨,安徽华文宣称有100多万吨棕榈油 长期存储于广州益海,背离基本业务常识。 9.金龙鱼多次强调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安徽华文授权人 员确认”,但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能否具体说明这些 “授权确认”的形式及关键佐证?对于法院未采信该部分证据的原因, 公司是否已梳理出核心争议点? 答:广州益海不但未实施过帮助犯罪行为,还积极尽到了合理的审查 义务,说明如下: (1)庭审查明,广州益海每次均收到安徽华文中转业务的合同授权人 发送的《货权转让通知书》,除此之外,广州益海每次还均会以电话方 式与合同授权人进行再次确认,每次都取得了合同授权人的同意确认。 安徽华文的合同授权人在三方中转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2)庭审查明,广州益海定期会将真实的《库存确认函》快递给安徽
华文合同约定的授权人,安徽华文收到《库存确认函》后会拿给安徽 华文的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看,但财务总监予以销毁。后期安徽华文 首席财务官让合同授权人将收到的《库存确认函》交给云南惠嘉的人员, 由云南惠嘉加盖上伪造的安徽华文印章后,再邮寄给广州益海。 (3)庭审查明,广州益海还以其他多种方式告知安徽华文真实的库存 情况,安徽华文足以知晓库存情况。庭审证实,广州益海还以“电子 邮件”的方式向安徽华文发送《库存确认函》、《催款函》,其中《催款 函》中详细说明了欠付中转费金额、截止当时货物转让情况及最终的 库存数量等信息,安徽华文也均按该《催款函》履行了中转费付款的 义务,并未对货物库存情况提出过任何异议。 10.明明是次责,明明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却要承担巨额的赔偿。对公 司的利益和声誉以及股民的损失造成严重的后果,请问谁来承担? 答:公司没有获得任何不当利益,公司坚定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犯罪, 已经当庭提出上诉,公司认为二审依法应该予以改判。 11.二审如果维持原判,公司会向最高检申请再审吗? 答:公司坚定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犯罪,如二审维持原判,公司将依 法提起再审申请。 12.请问这次广州益海一审判决对本年度的业绩有影响吗。另外公司对 于一审判决书有什么应对措施。这次诉讼最坏结果会给公司带来多大 的金钱损失 答:因为案件目前尚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对公司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广州益海已经当庭提出上诉, 公司坚决支持广州益海上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3.公司内控是不是真的存在缺陷,导致被处罚 答:公司有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在三方中转业务合作期间,广州益 海的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都是严格按照流程执行的。 14.相信公司是有钱人,背后的家族也是这么有钱,不会为了这么多蝇 头小利去做这种违法的事情,这是常识,所以希望公司扩大这次事件 的影响力,坚决这种国有企业为了挽回损失,违法转嫁风险给民 营企业的举措。 答:同意您的看法,长久以来我们从始至终格外的重视合规运营,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公司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 上诉,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利。 15.请问这次事情会不会对公司未来在国内的投资产生影响? 答:党中央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 央一直格外的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推动国民经济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个别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公损害了良好的营商环
境,公司坚定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犯罪,相信二审会做出公平公正的 判决,来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营商环境,提升包括公司在内的广大 投资者的信心。 三、会议链接 相关问答可参考
